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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区影视版权登记代理如何选?

作者:河南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4 08:23:25

著作权登记,会涉及到哪些费用?

在进行著作权登记时,除了登记费用外,还涉及哪些其他费用呢?本文总结了著作权的相关费用明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登记费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250元/件次。该项目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次100元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费:50元/件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为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1页增收2元

二、查询费用文摘库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1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元,超过3页,每条加收0.25元;题录库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1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75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25元;著作权概况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25元,超过3页,每条加收0.25元;纸介质查询费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次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音乐版权_音乐翻唱_音乐抄袭

现如今,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强烈,而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音乐版权的问题,有更多想问的也可以向小编提问哦。

一、音乐翻唱的概念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二、什么是音乐抄袭法律人士,“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法官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的判断成为决定性依据。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你的作品确实是抄袭的,那么即使法律不给你定罪,你的音乐作品也会被歌迷所唾弃,这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这个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静’。”

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而律师对此明确表示,我国并无相关版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说白了,这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对音乐的理解。”

我国2018年版权中心统计的数据显示,我国申请专利跟软件登记的数量是逐年递增的。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中心,其实也要遵守国家制定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办法。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的详细内容有哪些?

第一条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并须在设立后一个月内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涉外著作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权。凡涉外关系一方、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标的物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目前负责涉外作品登记的机关主要是国家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中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可通过国家版权局官网进行登记的涉外版权认证机构主要有: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商业软件联盟(BSA)、美国电影协会(MPA)、日本唱片协会(RIAJ)、韩国著作权委员会(KCC)、香港影业协会(香港)、社团法人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台湾)。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可进行重印国外期刊合同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登记、出版境外影视制品合同登记以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事项登记。

一、涉外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一)登记申请表;(二)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三)权利保证书(请公正、认证);(四)作品说明书;(五)作品样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六)权利归属证明;(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还应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办理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三、办理时限:自登记机构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如申请材料需要补正,自补正材料齐备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郑州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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