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版权登记代理热线

联系我们

  • 河南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中牟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中牟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作者:河南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2 08:21:07

软件产品登记

本文作者此前曾经发表过《软件著作权登记》一文,今又作《软件产品登记》一文,千万请把文章题目看清楚了,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产品登记完全不是一回事情,下文将讲解有关软件产品的登记。软件产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定义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这个概念好饶口,这么一解释反而给闹糊涂了,软件产品到底是什么东西?其实本来很简单,大家都很明白的,它就是软件,开发出来进行销售就是产品了。

软件产品必须登记

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颁布了《软件产品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很多人认为软件产品根本没有登记的必要,他们在卖软件之前根本也没有进行登记,但是这个规定是强制的,任何软件产品包括进口软件(自己开发或委托别人开发自用的软件除外)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或者销售都必须预先进行登记,否则不得进行销售,胆敢违反当然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伺候,突然有一天政府部门的人就会找上门对你进行处罚,所以最好还是别违反规定。

登记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登记是强制的,强制的东西总让人感觉不舒服,但是登记后却会有一些甜头。

甜头一:税收的优惠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甜头二:政策的优惠

符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这个政策各地不一样,但是软件业作为倍受鼓励的行业,享受到的政策优惠是非常实在的。如果因此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那么享受的政策更为优惠。

有关登记的基本知识

软件产品登记需要的条件,软件产品的登记首先应具备两个前提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一般是软件著作权证书。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根据这个规定,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必须预先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原创歌曲郑州版权登记,目前已经越来越被歌手注重。虽然说歌曲的版权即使你不登记,也是属于你的。但是如果登记了,后期的维权会更容易,更方便些。特别如果你不是特别出名的情况下。如果你的歌曲被更加出名的歌手拿去先注册了版权,那就亏大了。

我国的著作权明确规定歌曲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属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歌曲版权的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的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

歌曲登记版权,你只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通过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登记要求,就会发放版权登记证书。版权登记整个过程大概需要30天左右。您如果不懂的申请,也可以找代理机构代办。费用大概在1500块这样。版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有:1.作者和著作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作品登记表;3.清晰的作品2份(复印件1份、彩色稿1份),作者签字;4.作品登记申请书;5.权利保证书;6.作品创作说明书;7.委托书;8.著作权归属证明(委托创作作品需要提供委托创作协议,职务创作作品需要提供著作权归属协议)。

众所周知,文字、图形、声音等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的要素。但如果你的商标申请含有国家歧视和欺骗,直接表达产品特征和误导性的内容不能注册,那什么样的商标不能注册呢?跟着小编来看看:

首先,产品的一般名称、外形和型号都是某个行业公认的,常用的,还有一些区别于其他产品的共同特点。任何人都不应垄断使用通用名称和图形作为商标,这也可能损害同一行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利益。

因为这些标志本身不具备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功能,但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某经营者用作其商品的商标,消费者通过使用这些标志将其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时,就应该认为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

直接代表功能、主要原材料、用途、质量、重量的,禁止使用直接代表商品特性的文字、数字作为商标。应当指出,法律禁止的是“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主要原材料、用途、质量、重量、数量等特性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者暗示商品的某些特性,不属于禁止的范围,因为间接代表或暗示商品某些特性的商标可能是该特性的商标。

显著特征的商标应当具有,这是申请商标注册的积极条件。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不能识别的,不予注册。但经审理后,可以通过建立商标与商品的联系,取得显著特征进行注册,便于识别。

网络著作权侵权详解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

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

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版权所有:河南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