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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区文字著作权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河南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3 08:09:3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那么,软件郑州版权登记需要哪些费用的?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十)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前述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早在公元11世纪的宋代,我国就已有官府具状、禁止翻刻的记载,亦有出版商寻求官方给予特权保护的具体事例,这与欧洲封建统治者赋予出版商的断特权十分相似,可以看作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雏形。清末著作权制度的移植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著作权法特征的法律是清末时期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大清著作权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最终颁布的。这部法律在我国第一次肯定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涵盖著作权的概念、客体、权利、保护期限、取得手续、权利限制、侵权救济等诸多内容,全面细致。不过,由于在颁布的第二年,清政府即覆灭,这部法律并未付诸实施。民国时期著作权立法《大清著作权律》对民国时期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包括总纲、著作权人之权利、著作权之侵害、罚则、附则共五章,内容基本沿袭了《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垮台后,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该法内容与前两部法律大同小异。经过后来的数次修订后,这部《著作权法》才渐渐摆脱《大清著作权律》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著作权立法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散落在中央政府机关颁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

1950年,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对作者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保护,规定“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在版权页上对于出版、再版的时间、印数、著者、译者的姓名及译本的原书名称等应作真实的记载……在再版时,应尽可能与作者联系进行必要的修订”“稿酬办法应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的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且“原则上应根据著作物的性质、质量、字数及印数”确定作者的稿酬。

1953年,针对一些地区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现象,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发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强调“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重版权,而免浪费,并便利出版发行的有计划的管理与改进”。

1957一1958年,当时主管著作权工作的文化部相继起草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这些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著作权制度的探索。改革开放以来的著作权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护著作权的制度逐步健全起来。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规定包括广播电视部1982年发布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出版局1984年发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等。

1985年,国家版权局成立,承担指导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任务,并负责草拟著作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并于次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许可使用合同、权利限制、邻接权、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在内容和框架方面都体现出对《伯尔尼公约》的借鉴。著作权立法修订随后,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两次修正。这两次修正的源起均为外部力量,或者源于加人国际公约的需要,或者源于国际社会的诉求。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解决《著作权法》与《TRIPs协定》冲突的问题,同时,针对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则与中美贸易争端直接相关。修正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因认为该条与《TRIPs协定》所要求的自动保护原则相冲突,且有损美国影视等版权产业在华获取利润,美国遂将中国诉至WTO,并获得胜诉。为履行WTO专家组的裁决,我国启动了修法程序,将该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本次修正还新增了与著作权质权相关的内容。

著作权限制的几种情况?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上限制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和著作权的制度。这是一个狭窄的“著作权”限制,它只限制著作权人的力量。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理限制。法律之所以对“著作权”的行使加以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不同于其他产品,其价值只能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来体现。作品具有传承性和知识性。社会要发展,文化要进步,离不开作品的广泛及时传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共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传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著作权法赋予的一些“专有权”成为公众获取知识和整个社会的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的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对作者的“专有权”(主要是经济权/财产权)作了一些限制。中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义务。

限制著作权是一种义务,即作者对社会的义务。著作权限制特定内容:著作权的时限著作权时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限。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作品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发表权的限制,而对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著作权的人享受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期限届满后,限制部分的著作权将丢失,不再受法律保护。中国著作权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不同类型作品的保护期,具体如下:

1.公民作品的保护期包括出版权和财产权在内的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50年,在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如果是合作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的保护期限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和著作权作品的保护期(署名权除外)为50年。自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起,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著作权法律将不再保护它们。

3.电影作品或以类似电影制作和摄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应当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出版权和财产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在作者身份明确后,适用公民作品保护期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都有哪些?

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②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

④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⑤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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