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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版权登记申办费用

作者:河南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3 08:55:50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计算机软件可以说会经常的用到,既然现在的计算机软件有这么多难免会有侵权想行为产生,为了避免这一现象产生,在下面的文章中小编主要为您来介绍一下,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有哪些?行为会对您有帮助。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3、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发行权与展示权。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

著作权法定许可具体情形

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著作权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就使用的,但却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那么著作权法定许可有哪些情形呢?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著作权合理使用有哪些方面?

大家都知道,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否则将涉及侵权。但是,有些特殊情况下却可以不经同意就使用。而这就涉及到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具体有哪些方面呢?现在就由小编来告诉你吧。

著作权合理使用方面

1、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时,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例如。点评一件毕加索的的绘画作品,采用了诗人赞美的诗句。

2、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3、因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

4、报道时事新闻时,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5、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6、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7、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8、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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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作品。(2)口头作品;(三)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艺术和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第10条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a)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和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七)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拍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权的主体;(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公开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通过有线传输或者转播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未经2人以上许可,不得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2人以上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研究、调查或者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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