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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会有哪些严重后果呢?

作者:河南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7 08:17:02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那么版权侵权会有哪些严重后果呢?来看看河南省版权登记的详细介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视具体侵权情形,版权侵权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视具体情况,版权侵权人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关于停止侵害

关于停止侵害,侵权人事先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版权内容,如果侵权行为持续进行,将进一步造成版权人损失,因此,停止侵权是及时止损的必然选择。

停止传播未作为其他版权内容元素的版权内容,停止侵权较容易;如果未经许可将版权内容作为其他版权内容元素进行使用,后果将是严重的,因部分素材侵权导致整个新的版权内容被禁止传播,这种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对于版权内容未经许可被作为素材使用的,应当尤其注重被要求停止侵权带来的影响。

2、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如果侵害人身性质版权权利的,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将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视侵权的社会影响情况可同时适用消除影响),该赔礼道歉可能是口头的,也可能是书面的,可能是私下的,也可能是公开的,如通过报纸或侵权网络平台官网或侵权自媒体。

赔礼道歉面向权利人本人,使权利人得到精神慰藉,因此只能是本人主张,不得让渡他人,比如授权版权代理机构起诉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是不行的。

公开赔礼道歉容易让侵权者受到舆论的谴责,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侵权者来说,公众形象将蒙受损失,一定程度上可以警示侵权。因此当发生人身性质版权侵权时,应考虑拥有人身性质版权的权利人(作者或表演者本人)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的情况。

3、关于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因为版权侵权,财产性版权权利人本应取得的版权收益没有获得,因此索赔是当然权利,双方可以选择沟通协商,侵权人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而豁免侵权。而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的,权利人只能通过诉讼手段主张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损失的确定根据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法院酌定赔偿的顺序确定,实践中,一般都是法院进行酌定赔偿金额。此外,关于索赔的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目前法院一般也能支持大部分,此外败诉侵权人一般将承担大部分诉讼费,总体而言,大部分版权侵权成本往往高于通过事先正常获取授权而支付的版权使用费。

二、行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如果版权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根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只处理财产性版权侵权行为,不包括人身性版权侵权行为,另外,该条适用的前提是该侵权行为涉及到侵害公共利益,因此版权权利人很难基于本条要求行政机关对具体的侵权行为进行救济。

但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突破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即互联网领域侵犯财产性版权且获利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无需以公共利益遭到损害为前提,这也是国家版权局历次“剑网行动”行政查处的版权侵权集中在网络领域的原因。根据该条,如小说作者发现自己的小说被网站转载且支付费用后方能阅读的,该版权人可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向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查处。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版权侵权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根据前述刑法规定,当版权侵权达到一定规模,将触犯刑法,将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最高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刑责),此种手段较严厉,对于大规模的版权侵权有一定的威慑力,国家版权局历年的“剑网行动”均有触犯刑法的版权侵权案例。前述刑法只打击侵害财产性版权的行为,因罪刑法定原则,侵害人身性版权的行为不在刑法打击的范围之内,如财产性版权人,尤其拥有大量版权的机构发现众多版权被侵权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或根据第二百一十条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版权侵权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版权侵权有风险,不可不察,轻则赔偿、赔礼道歉,被贴上侵权者标签影响企业形象,甚至因侵权导致商业项目搁浅或被迫停止运营而损失惨重;同时有可能遭行政机关处罚,该行政处罚可能对企业后续经营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如利益熏心大规模疯狂侵权,牢狱之灾可能不远矣,届时将后悔莫及。

个人如何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

如果自己创作了文字作品,又想获得保护,那么不要犹豫赶紧申请版权登记吧。小编就给大家讲讲个人如何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

1、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所需材料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并附作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的程序凡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等可申请文字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人自己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或是请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3、文字作品版权登记需具备:(1)独创性:作品必须是由作者本人通过独立构思和创作灵感而产生构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合法性:作品本身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3)可复制性:指可以通过印刷、拓印、录音、录像、复印、临摹、反拍、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但无论采用什么复制方式以及复制多少作品,均不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及思想。

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可以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不会被侵犯,当他们被侵犯时,他们可以使用法律武器来维持其合法权益。这个很多很清楚。但你知道软件版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谈论软件版权保护,我相信许多人的第一次反应是多大的软件版权。有些原因被理解,但是什么是软件版权保护?你知道多少?许多原始人尚不清楚,所以软件版权否清楚他们是否被侵犯时被违反。本文中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首先,保护软件版权主题软件是软件版权的主题受法律保护。它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法律的其他组织享受软件版权。

第二,保护软件著作权对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和相关文档(例如编程描述,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版权对象,并受法律保护。

第三,保护软件著作权人们享受右边也就是说,版权,著作权,修改权,复制权限,问题,租赁权。还有很多。

第四,保护软件合法副本所有者的权利软件合法副本的所有者将我据指通过法律方式获得软件合法复制品的人,简而言之,它是通过官方渠道获得合法软件。

根据法律,他们有以下权利:1.根据使用需要将软件安装到计算机和其他设备,信息处理功能;2.为了防止副本损坏,制作备份副本,但这些副本仅用于使用使用;3.执行必要的修改,以在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环境中使用此软件或提高其功能,但是修改后的软件只能由自己使用,无法向第三方提供。4.保护软件著作权用户和助理授权合同转移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版权可以转移或部分部分,并且某些权利也可用于专有许可证。通过转账或专有许可获得软件版权的人受法律保护。

众所周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理由是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一些区别,究竟是怎样的呢?就带大家来看下。

1.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2.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3.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现行《条例》在规定软件著作权中署名权时,具体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同情况下规定有所不同。对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中的署名权是否可以随财产权一并转让没有明确,仅在第十五条规定继承时署名权不能继承。笔者认为,软件受让方坚持要改成由受让方署名,而软件又同意的,法律不予禁止。

而且此类情况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习惯中并不少见,许多个人开发的软件在作为“技术产品”出售转让时,一般由受让方买断,其中明确包括署名权。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也涉及署名权转让的问题,考虑本身署名权已经与实施技术开发者分离的因素,同样允许当事人约定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将署名权一并转让,由受让方行使署名权,该类情况同样在软件交易中大量存在。

故在现行《条例》对软件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要做的是鼓励软件交易,为其提供好的法制环境,不要过分强调软件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移,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过多地干涉软件正常的交易,以免妨害软件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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